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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如何确定

吴亮律师2025-08-12义乌律师

法律分析:
(1)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对开工日期有明确约定时,遵循合同约定,这体现了合同的自治原则,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2)若以开工通知载明日期为准,不过开工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具备时间确定开工日期;要是因承包人原因致开工推迟,则以开工通知载明时间为开工日期,这是为合理界定双方责任。
(3)没有开工通知,但发包人或监理人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确保开工日期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4)既无开工通知又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时,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可认定为开工日期,保障开工日期能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认定方式。

提醒:在建设工程中,发承包双方应妥善保存与开工日期相关的各类证据,避免因开工日期争议引发法律纠纷,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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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时,确定规则以约定优先,若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以开工通知为准,发出通知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条件具备时间确定;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推迟的以通知载明时间确定。
2.没有开工通知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又无相关证据的,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可认定为开工日期。
3.为避免此类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开工日期及相关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双方要做好各项文件记录,如开工通知、现场施工记录等,以便在出现争议时有据可查。同时,若遇到不具备开工条件等情况,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并形成书面文件,明确责任和后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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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时,依不同情形确定,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有开工通知一般以其载明日期为准,存在特殊情况则按相应规则确定,无开工通知有其他证据证明按该日期,无开工通知及相关证据则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在确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时,优先遵循合同约定。当有开工通知时,通常以其载明日期为开工日期,但如果发出通知后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具备时间确定;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致开工推迟,以通知载明时间为准。若没有开工通知,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就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又无相关证据的,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可作为开工日期。这一系列规则保障了在开工日期有争议时,能合理、准确地确定开工日期,维护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开工日期认定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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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施工合同对开工日期有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来确定开工日期。

(二)有开工通知的,一般以通知载明日期为准;若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具备时间确定;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以通知载明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无开工通知,但发包人或监理人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

(四)既无开工通知,又无其他证据,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认定为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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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按以下规则确定:
1.施工合同对开工日期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

2.以开工通知载明日期为准。若发出通知时不具备开工条件,以条件具备时间为准;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以通知载明时间为准。

3.无开工通知,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认定该日期。

4.既无开工通知,又无相关证据,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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